台中市市勞工局進一步說明,勞工爭議補助自105年起實施至今,人力資源公司,提供有律師費、裁判費、強制執行費及爭議期間生活費用等項目補助,勞資爭議調解,這次修改規定希望藉由擴大輔助範圍。如勞資雙方發生勞資爭議,勞資會議,經勞工主管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法院依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,勞資糾紛實例,或雖經調解成立,雇主未依調解結果履行,勞動檢查因應,台中市市勞工局設有勞工爭議輔助,勞工可於提起各審爭議之日起十個月內,且於該審爭議流程終結前申請相關爭議費用補助。

原先爭議補助對象僅限在勞工局調解不成立的勞工,企業管理顧問,但勞動事件法採勞動調解流程先行法則,勞資糾紛和解書,起訴前勞資雙方必須先至法院或勞工局聲請調解,勞動檢查文件,為擴大保障至法院聲請調解的勞工,勞資爭議調解案例,除了將法院勞動調解不成立的案件納入爭議補助規範,更確切規範續行爭議流程之聲請費為補助範圍。這表示,未來申請補助的勞資爭議事件,不以經勞工主管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為限;經法院依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者,也可已提出申請。

為了因應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《勞動事件法》新法,企業人資顧問,台中市勞工局近日修改規定《台中市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爭議權益補助金事項》規定,勞資資訊,未來在法院勞動調解不成立的勞工,也可申請爭議補助,勞資糾紛處理,期望能更加強輔助勞工爭議及保障勞工法定權益,讓勞工打官司不必憂心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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